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中共鄂州市委、鄂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鄂州发[2012]3号)和《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土资源局等部门关于完善土地交易制度促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和新社区建设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鄂州办发〔2012〕15号)的精神,进一步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我市将实行国有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持证准用”制度。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从2012年7月15日起,鄂州市范围内的国有经营性建设用地(含改变为经营性用途的其他用地)使用权首次出让,竞得人须持有同等面积的建设用地挂钩指标方可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二、工业用地出让暂不需要配备建设用地挂钩指标。解决重大民生问题的重点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鄂州市城市发展规划的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等,由市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决定其建设用地挂钩指标的配备比例。 三、建设用地挂钩指标可通过农村土地综合整治获取,也可在鄂州市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购买。指标价款在鄂州市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缴纳。 特此公告。 鄂州市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