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国土资源局关于
印发《鄂州市指标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分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事业单位:
为规范建设用地挂钩指标和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交易行为,营造公开、公正、公平的市场环境,进一步深化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根据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土资源局等部门《关于完善土地交易制度促进农村综合整治和新农村建设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鄂州办发[2012]15号),我局制定了《鄂州市指标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鄂州市指标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鄂州市国土资源局
2012年8月23日
鄂州市指标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鄂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鄂州发〔2012〕3号)和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土资源局等部门关于完善土地交易制度促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和新社区建设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鄂州办发〔2012〕15号)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指标包括建设用地挂钩指标和耕地占补平衡指标。
建设用地挂钩指标是指通过实施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整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并复垦为耕地,经验收合格后节余的建设用地面积,由鄂州市国土资源局核发《建设用地挂钩指标证书》。
耕地占补平衡指标是指通过实施土地综合整治项目,整理未利用地,经验收合格增加的耕地面积,由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国土资源部备案编码发放《耕地占补平衡指标证书》。
第三条 指标交易应当坚持依法、自愿、 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交易市场
第四条 本市指标交易机构为鄂州市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所)。交易所是经鄂州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指标指定交易机构,全市范围内的指标交易,必须在交易所进行。
第五条 交易所应当积极发挥交易平台的市场功能,创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加强自律管理,保证指标交易活动的正常进行,为交易双方提供平台服务。
第六条 指标转让方(以下简称“转让方”):
(一)通过实施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整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并复垦为耕地或者整理未利用地,经验收合格取得建设用地挂钩指标或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后,向交易所提出转让申请的指标持有人。
(二)通过市场交易转让取得指标,向交易所提出转让申请的指标持有人。
第七条 指标受让方(以下简称“受让方”):取得购买资格的各类需求者均可到交易所参与指标竞买,取得指标。
第三章 交易程序
第一节 交易申请
第八条 转让方转让指标,受让方受让指标应当进入交易所进行交易,并向交易所提出指标转让、受让申请。
第九条 转让方应向交易所提交相关材料,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向交易所提供材料包括:
(一)转让方为自然人的,应提交有效身份证明;
(二)转让方为法人的,应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副本及企业有效内部决策文件;
(三)转让方指标权属的有效证明;
(四)指标转让申请书;
(五)交易所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受让方应向交易所提交相关材料,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向交易所提供材料包括:
(一)受让方为自然人的,应提交有效身份证明;
(二)受让方为法人的,应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副本及企业有效内部决策文件;
(三)指标受让申请书;
(四)交易所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交易所对参与指标交易双方的主体资格和交易所条件审查后,组织交易。
第二节 交易方式
第十二条 交易所采用指标交易场内挂牌方式成交。
第十三条 转让方在交易所网站上发布挂牌公告。注明挂牌起始日、截止日、指标面积、用途、挂牌起始价、增价规则及增价幅度等。
第十四条 挂牌时间应不少于10个工作日,挂牌时间内可根据意向受让方竞价情况调整增价幅度。
第十五条 指标交易信息挂牌后,按下列方式挂牌交易:
(一)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填写报价单报价。
(二)交易所确认该报价后,更新显示挂牌价格。
(三)交易所继续接受新的报价。
(四)交易所在挂牌公告规定的挂牌截止时间确定竞得。
第十六条 如截止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意向受让方要求报价,交易所对挂牌指标进行现场竞价。
第三节 成 交
第十七条 挂牌期限届满,按照下列规定确定是否成交。
(一)在挂牌期限内只有一个意向受让方报价,且报价等于或高于底价,并符合其他条件的,挂牌成交。
(二)在挂牌截止日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意向受让方要求报价,出价最高者为竞得人,报价相同的,先提交报价单者为竞得人,但报价低于底价者除外。
(三)在挂牌期限内无应价者或者意向受让方的报价均低于底价或均不符合其他条件,挂牌不成交。
第十八条 转让方和受让成交并交割价款后,由交易所向受让方出具《建设用地挂钩指标证书》,并对转让方的《建设用地挂钩指标证书》进行变更。
第四节 交易结算
第十九条 交易所实行交易资金统一进场结算制度,开设独立的银行专户,组织收付指标交易资金。
第二十条 意向受让方将指标交易价款交付至交易所结算账户后,交易所应当向意向受让方出具收款凭证。
成交后,交易所根据转让方、受让方的委托,通过指标交易系统将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确认的账户。转让方收到交易价款后,应当向交易所出具收款凭证。
第二十一条 通过交易所转让取得指标的,由受让方按规定缴纳交易服务费。
第五条 停牌、复牌与终止
第二十二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转让方申请,交易所审核后可以停牌:
(一)对转让方的指标有争议且尚未解决的;
(二)因不可抗力致使指标交易活动不能按约定的期限和程序进行的;
(三)其他可能导致指标停牌的事项。
第二十三条 指标停牌事项结束后,转让方可以继续申请挂牌转让,经交易所审核,可以再次挂牌交易,交易信息重新登记。
第二十四条 经市国土局批准,交易所可以对涉嫌违法违规交易的指标实施特别停牌。
第二十五条 指标交易出现下列情形的,终止挂牌
(一)指标转让方死亡或宣告破产;
(二)市国土局批准终止指标交易的;
(三)指标交易结束。
第二十六条 指标挂牌、摘牌、停牌与复牌及终止挂牌的,交易所予以公告,按照交易所指标交易规则或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指标登记、交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指标信息的内容保密,不接受非指标持有人的信息查询,不得擅自扩大登记信息的查询范围,不得擅自公布交易双方的名称、住所、交易数量等基本信息。
第二十八条 单位或个人采取非法手段,导致指标交易结果被依法确认无效的,市国土资源局不予核发指标相关凭证,已经核发的,予以收回或公告注销。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鄂州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