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 农 业 委 员 会
关于印发《鄂州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农(林)业局、经管局,各乡(镇)经管站,委直属各单位,机关科室:
现将《鄂州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
市农业委员会
2013年6月18号
鄂州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秩序,促进土地资源向资本转化,推进农业规模化集约化经营,发展现代农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农业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和《湖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鄂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鄂州市行政区域内依法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和招标、拍卖、公开协商及其他流转方式取得的耕地、园地、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承担本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 原则和方式
第四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稳定权属、放活经营的原则。在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体制的前提下,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和农户家庭承包经营权稳定不变,放活土地经营权,创新土地经营体制。
(二)坚持依法依规、自愿有偿的原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充分尊重农民意愿,保障农民合法权益,鼓励农户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形式进行流转。流转期限不得超过二轮延包剩余年限。
(三)坚持有序流转、规范管理的原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农业用途,不得损害农户土地承包权益,切实维护土地流转双方权益,确保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和适度规模经营规范有序。
(四)坚持规模经营、集约经营、提高农业效益和农民收入的原则。鼓励农村土地向农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经营主体流转。
第五条 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流转。
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在承包期内可以依法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通过转让、互换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经依法登记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后,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符合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的方式流转。
第六条 流出方可以书面委托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或中介机构流转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七条 以转让方式流转交易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取得发包方的同意。
流入方将流出方以转包、出租方式流转的土地实行再流转,应当取得原流出方的同意。
第八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按照《鄂州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融资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 条件和程序
第九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明晰;
(二)流出方具有转出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意愿;
(三)流入方应具备农业经营能力;
(四)流出方与流入方就流转方式、价格、期限等意见一致;
(五)流转项目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环境保护政策、农业产业发展规划。
(六)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可由流转双方自行达成流转协议,亦可在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达成流转协议。
其中流转规模达到100亩以上的土地,集体机动地以及“四荒”地的流转必须在市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内进行,并由交易所出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交易鉴证书》。
第十条 自行达成流转协议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协商。流转双方在自愿协商的基础上自主决定流转事项,达成一致意见。
(二)审查。流转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乡(镇)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对流转行为进行审查。
(三)签订合同。符合流转条件的,流转双方签订全省统一的流转合同。
(四)备案。流转合同在村委会(社区)、乡(镇)经管站(财政所)备案。
第十一条 通过市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转让申请。流出方持原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承包合同、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向村(社区)公共服务站提出流转申请。
(二)村(社区)受理。村(社区)公共服务站受理后,对相关材料进行初步审查。
(三)发布流转信息。初步审查通过后,村(社区)公共服务站通过电子政务系统将相关材料报送市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交易所反馈至农村经济经营管理局审核。审核通过后,由市交易所发布流转信息。
(四)交易鉴证。达成流转协议后,由市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向流转双方出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交易鉴证书》。
(五)流转登记。流转双方应当在村(社区)公共服务站、乡(镇)经管站(财政所)、市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办理流转登记。
第十二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需经村(社区)、乡(镇)经管站(财政所)审核。其中流转规模达到100亩以上的,由区农村经济经营管理局审核;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承包户相互之间转让、互换土地或实行土地股份合作的可以不审查。
审查内容主要包括受让方的资信情况、农业生产能力、履约能力以及拟经营的项目是否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环境保护政策、农业产业发展规划和区域经济政策等。
第十三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交易价格由流转双方共同协商确定,也可在市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通过招标、挂牌、拍卖确定,或委托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流转价格原则上不得低于当地同类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基准价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基准价格由区人民政府制定和公布。
第四章 合同和备案
第十四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须签订由湖北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一式四份,流转双方各执一份,发包方和乡镇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各备案一份。
第十五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
(二)流转土地的四至、座落、面积、质量等级;
(三)流转的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流转方式;
(五)流转土地的用途;
(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七)流转价格及支付方式;
(八)其他须载明的事项;
(九)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的流转年限届满,受让方需要继续流转经营土地的,应在流转合同期满前六个月内向转出方提出续期申请,经同意,重新签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并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七条 流转期间,流转土地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占的,其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流转合同约定办理,合同未作约定的,由双方协商办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有关政策执行。
第十八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订立生效后,受让方应向乡镇农村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备案。未经备案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进行抵押。
第十九条 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备案应提供申请书、身份(或资质)证明、流转合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委托书以及发包方书面证明等材料。
乡镇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收到备案材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二十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备案包括以下内容:
(一)标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他项权利;
(二)留存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
(三)登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台帐;
(四)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备案证明。
第五章 变更登记
第二十一条 采取转让、互换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当事人应当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登记。
因转让、互换以外的其他方式导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分立、合并的,应当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登记。
第二十一条 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申请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变更的书面请求;
(二)已变更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或其它证明材料;
(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原件。
第二十三条 乡(镇)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受理变更申请后,应及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报请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并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上记载。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四条 区、乡级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台帐及档案库,完善相关的统计及管理制度。
第五章 相关责任
第二十五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利用职权,强迫、阻碍承包方进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给承包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损失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给予直接责任人员和行政主管负责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的工作人员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相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纠纷处理
第二十七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实行属地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处理。
当事人可自行协商解决,也可请求村民委员会或乡镇人民政府进行调解。
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协商调解不成的,可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鄂州市农业委员会(市经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