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鄂州市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开发区、街道,市直各部门:
现将《鄂州市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鄂州市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鄂州市综合改革工作办公室
2013年11月20日
鄂州市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培育和发展本市农村产权交易市场,规范农村产权交易行为,推动城乡要素自由流动、平等交换,优化资源配置,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从事农村产权交易活动的,适用本办法(建设用地挂钩指标和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交易另有规定)。
??第三条 农村产权交易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并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公开、公平、公正;
??(二)坚持统筹城乡发展,集约节约利用农村资源;
??(三)坚持农民自主、村民自治,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农村产权的占有、使用、收益等合法权益;
??(四)坚持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的原则;尊重农民的流转交易主体地位,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强迫流转交易,也不能妨碍自主流转交易。
第四条 本市所辖农村集体产权依法采取转让、转包、出租、转租、入股或其他方式流转交易的,应当在鄂州市农村综合产权市农交中心(以下简称“市农交中心”)进行,鼓励农民个人产权进场流转交易。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鄂州市农村综合产权交易管理委员会,是本市农村产权交易市场的监管机构,负责对农村产权交易行为实施监督管理和指导。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 本市国土、农业、房产、水产、林业、水务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督促农村集体产权流转交易行为进场,协助鄂州市农村综合产权交易管理委员会做好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农交中心的交易产品:
??(一)建设用地挂钩指标;
(二)耕地占补平衡指标;??
(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五)水域滩涂养殖权;??
(六)林权;
(七)农村房屋所有权;
(八)农村小型水利工程产权;
(九)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四荒地”使用权;
(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
(十一)农业类知识产权;
(十二)其他依法可以交易的农村产权。
第二章 交易机构
??第七条 市农交中心是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依法设立,为农村各类产权流转交易提供场所设施、信息发布、组织交易等服务,对交易行为进行鉴证,履行相关职责的事业单位。
村和社区设立农村综合产权流转信息收集点,通过网格管理信息员收集、核实产权流转信息,上报市农交中心。
第八条 市国土、农业、房产、水产、林业、水务等相关部门要建立与农交中心的业务协作机制,负责做好本系统与市农交中心电子信息网络的对接工作,并负责本部门各项产权审核、变更登记等工作,编制相关产权交易指导价格。
第九条 市农交中心负责制定农村产权交易规则,报鄂州市农村综合产权交易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 市农交中心实行中介机构备案制度。市农交中心审查选择评估、法律、拍卖等中介机构,建立中介机构备选库。交易主体根据交易需要,自主选定中介机构。
第十一条 市农交中心应做好下列配套服务:
(一)利用网络平台,广泛征集农村产权转让、受让信息,建立产权交易信息库,及时对外发布供求信息。
(二)组织形式多样的专场培训会、交易观摩会、宣讲会、推介会等大型培训活动,提高转让方对农村产权交易的认识。
(三)通过农村综合产权交易平台,组织农业产业化以及土地整理项目面向社会进行公开招标。
第三章 交易方式和程序
第十二条 农村产权交易可以采取协议转让、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
第十三条 产权交易活动中的转让方或者受让方,可直接向市农交中心申请进行产权交易,也可在社区(村)公共服务窗口提出交易申请。
??第十四条 转让方申请转让产权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转让方的资格证明或者其他有效证明;
??(二)产权权属的有关证明;
??(三)准予产权转让的有关证明;
??(四)转让标的的情况介绍;
??(五)标的底价及作价依据;
??(六)市农交中心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 国土、农业、房产、水产、林业、水务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转让申请及相关材料依法进行审查、产权查档和权属确认。审查通过的,由市农交中心统一对外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征集受让方。
??第十六条 受让方申请受让产权,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接受市农交中心资格审查:
??(一)受让方的资格证明;
??(二)受让方的资信证明;
??(三)市农交中心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条 市农交中心依据征集到的受让方情况选择交易方式并组织交易。
??第十八条 转让方与受让方达成产权转让意向后,应当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产权交易合同经转让方和受让方签字、盖章后,由市农交中心审核并出具《产权交易鉴证书》。
??第十九条 在市农交中心进行产权交易的转让方、受让方,应当凭市农交中心出具的《产权交易鉴证书》到本市的有关部门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第四章 交易的行为规范
第二十条 集体产权的转让价格,以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值作为依据;转让价格低于评估值的,应当经集体产权所有者同意。
??个人产权转让价格可以依据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值,也可由转让方自行确定。
??第二十一条 产权交易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鄂州市农村综合产权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确认后中止交易:
??(一)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中止交易的;
??(二)转让方或与产权有直接关系的第三方提出正当理由,并经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
??(三)产权存在权属争议的;
??(四)市农交中心认为必要并经有关监管部门或机构同意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中止交易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 在产权交易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鄂州市农村综合产权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确认后终止交易:
??(一)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终止交易的;
??(二)转让方或与产权有直接关系的第三方向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终止交易的书面申请,并经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
??(三)人民法院依法发出终止交易书面通知的;
??(四)其他依法应当终止产权交易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 在产权交易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操纵交易市场或者扰乱交易秩序的;
??(二)有损于转让方、受让方进行公平交易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四条 产权交易的收费标准,由物价部门核定。
??为了扶持农村产权的流转交易,对作为转让方的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免收交易服务费用,对其他交易主体按规定收取相关费用。
第二十五条 交易权益保障
??(一)农村集体产权的交易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成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农民个人产权须是本人自愿转让。
??(二)农村产权交易价格低于标的底价时,产权持有者有权终止交易;农村集体资产股权交易,在同等条件下,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享有优先购买权;农村集体经济项目的承包经营权以及农村房屋所有权转让,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购买权。
??(三)交易收益按下列规定执行:
农村集体产权的交易收益,应当纳入本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实行统一管理,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福利分配、社会保障、新农村建设等公益事业。具体管理办法,按照相关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规定执行。
??农村个人产权的交易收益,归个人所有。
第五章 监管和争议处理
第二十六条 鄂州市农村综合产权交易管理委员会应当依据本办法规定,对产权交易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对违反产权交易规则的当事人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七条 在市农交中心进行产权交易过程中,发生产权交易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向市农交中心或者鄂州市农村综合产权交易管理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据合同的约定申请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鄂州市农村综合产权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鄂州市综合改革工作办公室
2013年11月20日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