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金融时报 随着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农村剩余劳动力不断向城镇转移,农村地区耕地使用率逐年降低,为农村土地规模经营提供了条件,也对农村土地融资创新提升金融支农水平的需求日渐迫切。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赋予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2014年中央“一号文件”强调,允许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向金融机构抵押融资,为金融系统破解“三农”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拓宽了政策空间。 为盘活农村土地资产,解决农村资金供给与需求之间的矛盾,央行在2014年初召开的金融市场与信贷政策工作座谈会上强调,继续下工夫改进农村金融服务,审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支持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和农业现代化。目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已在全国多地试点开办,在政策的推动下,多个试点地区出台了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办法,从贷款资格认定、贷款用途、贷款调查、抵押价值评估、贷款程序、偿还机制等方面做出了规定,确保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的规范、有序开展。 对此,沈阳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教授兰庆高指出:“根据我们的调查,在土地流转市场较成熟且土地规模经营的地区,试点效果非常好。”他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将大大提高农民扩大农业生产经营的积极性,赋予了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更完善的权能,为他们开辟了新的融资方式。 然而,虽然有政策支持、地方出台相应的管理办法,但在开办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过程中仍有一些问题需要关注。 一是法律与政策互不配套。2010年以来,党中央、国务院相继出台了多项支持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向金融机构抵押融资的新政策,鼓励金融机构创新农村抵(质)押担保方式,而在法律层面只对“四荒”土地使用权的抵押权能予以明确,其他类型的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行为未能得到法律支持,金融机构开办此类创新业务,一旦出现贷款违约,金融机构将面临法律不支持的风险,金融机构开办业务的积极性难以得到有效调动。因此,缺乏法律保障成为政策推广的最大障碍,相关法律制度亟待完善。 二是土地流转交易平台体系尚不健全。目前,我国的土地流转交易市场尚不完整,土地流转的信息传播渠道不畅通,一旦出现借款人违约,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商品属性难以通过市场充分显现,抵押权人难以有效实现抵押价值。因此,有必要尽快完善土地流转市场体系,加快县、乡、村土地流转服务机构体系建设,完善土地流转纠纷仲裁机制,推动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同时,逐步引进独立的社会中介机构参与土地流转服务,形成市场化的交易服务机制。 三是缺乏相应的风险补偿机制。由于农业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低,金融机构在开办土地融资产品的过程中,一旦出现损失,在没有补偿机制进行风险分担的情况下,银行资产难以得到必要保全。目前,各地尚未建立一套完备的、自上而下的土地融资风险补偿机制,制约了业务发展。因此,可以建立由中央、省、市、县级财政按比例出资的专项土地融资产品风险补偿基金,用于鼓励和适度补偿因开办土地融资业务而产生贷款损失的金融机构。同时健全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完善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提高风险保障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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