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推进鄂州市表村综合产权制度改革, 促进衣村金融体制机制创新,拓宽农业生产经营主体融资渠道,规范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等五部委联合印发 ?來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 (银发〔2016〕79号)和市委、市政府印发?梁子湖区東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全国试点工作方案?(鄂州办发〔2o16〕3o 号)等要求,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是指农户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和來业生产经营主体通过转让、承包、转包、租賃或其他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流转方式, 依法取得的生产经营权利 。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借款人是指在本市特区范围内符合贷款人要求的承包方衣户或农业经营主体(以下简称“借款人'' ); 贷款人是指经营贷.款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担保人是指向衣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融资提供担保.的担保机构,借款人、贷款人、担保人合称为当事人。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 是指以承包土地的经营权作抵押、由银行业金融机构向符合条件的承包方來户或來业经营主体发放的、 在约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贷款。
第五条以流转取得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作抵押, 借款人须向区级來村经济经营管理局(以下简称:“区來经局”)提供相关资料信息, 由区泉经局审核经营权流转真实性和合法性, 并出具审核意见。
第六条鄂州市來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市市农交中心'' ) 结合区农经局审核意见 通过交易鉴证方式对流转取得的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进行权属确认, 印发 ?來村产权流转交易鉴证书?, 并负责办理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登记、 变更和注销手续 。
第七条因借款人不履行到期債务,借贷双方按约定的情形需要依法行使抵押权的,贷款人可依法采取貸款重组、按序清偿、协议转让、 交易平台挂牌再流转等多种方式处置抵押物, 抵押物处置收益由贷款人优先受偿, 超过債权数额部分归借款人所有, 不足部分由借款人继续清偿 。
第八条 为鼓励金融机构开展來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市政府设立1oo0万元凤险补偿基金,风险补偿的具体办法依照?鄂州市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融资风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试行)执行。
第二章 贷款对象及准入条件
第九条 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來户以其获得的土地经营权作抵押申请贷款的, 应符合以下条件:
( -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无不良信用记录;
(=)用于抵押的承包土地没有权属争议;
(三)依法拥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政府相关主管部门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四)承包方已明确告知发包方承包土地的抵押事宜。
第十条通过合法流转方式获得承包土地的经营权的农业经营主体申请贷款的, 应符合以下条件:
(-)具备衣业生产经营管理能力,无不良信用记录;
(=)用于抵押的流转土地没有权属争议;
(三)已经与承包方或者经承包方书面委者毛的组织或个人签订合法有效的经菅权流转合同, 持有市农交中心出具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鉴证书?, 并已按合同约定方式支付土地租金;
(四)承包方同意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可用于抵押及合法再流转;
(五)承包方已明确告知发包方承包土地的抵押事宜。
第三章 贷款金额、用途、期限及利率
第十一条 借贷双方可采取委者毛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 贷款人自评或借贷双方协商等方式,公平、公正、客观、合理确定农村土.地经营权价值。评估价值可参照地方主管部门出具的土地流转基准指导价格, 并结合地上附者物及其他形式综合抵押的市场公允价值综合确定 。
第十=条贷款人应.按照借款人资金需求、偿还能力、生产经营情况、 资信状况和发展前景等因素综合判断, 合理设定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金额 。 鼓励贷款人在土地经营权价值评估时把有财政更占息、束业保险和.其他形式担保等增信手段和拥有“三品一标”(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束产品,农产品地理标志)等情形综合考虑, 对借款人适当提高贷款抵押率。
第十三条貸款人应综合借款人所经营农产品的生产周期、自然天气、地理地势合理确定贷款期限。鼓励贷款人在來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剩余使用期限内发放中长期贷款,有效增加农业生产的中长期信贷投入。
第十四条 贷款利率由贷款人参考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 根据借款人实际情况和风险覆盖状况合理确定。 贷-款人对有担保公司、 保险公司提供担保或保险的借款人, 在利率定价上应适当给子优惠 。.在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之外不得另外或变相增加其他费用 。
第四章 贷款程序
第十五条 借款人向贷款人提出以來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向贷款人借款时, 需向贷款人提交以下资料:
(-)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申请书(贷款申请书格式文本由贷款人负责提供);
(=)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经营权的须提供?來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原件及复印件;流转取得经营权的须提供?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鉴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借款入同意抵押和再流转书面证明,根据土地权属的不同情形, 相应提供该宗土地承包方、 发包方或共有人书面同意证明 。. (四)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贷款人应认真审核借款人提交的.材料。重点审核借.款人提供的 ┐宀髯灰准な榛是否真实有效、是否有权使用该宗衣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进行抵押、是否将该宗束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重复设定抵押 。
第十七条 当事人签订抵押贷款合同时, 应明确约定该宗土地上的农产品、土地上的建筑物及其他农业设施与该宗农村土地的经营权同时抵押。
第五章 抵押登记、变更及注销
第十八条当事入持抵押貸款合同到市农交中心办理农村承包土地的经管权抵押登记手续时, 需提交以下中请材料:
(-)來村产权抵押登记申请书(抵押登记申请书格式文本由市农交中心负责提供);
(二)委托单方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的,须提供?办理抵押登记授权委話书?(授权委者毛书格式文本由市來交中心负責提供);
(三)双方当事人身份证明。其中法人申请的需提交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自然人申请的需提交本人身份证明;
(四) 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经营权的须提供 ?來村土地承包经管权证?原件及复印件;流转取得经营权的须提供?東村产权流转交易鉴证书? 原件及复印件;
(五)抵押借款合同;
(六)市來交中心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九条 市衣交中心在收到当事人抵押登记申请相关资料齐各后,
应在1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抵押登记中请的决定。 对符合抵押登记条件的, 市农交中心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并出具
?來村产权抵押登记证明书?; 对不符合抵押登记条件的, 应通知当事人并退回申请材料。 市來交中心要建立?农村承包土地的
经营权抵押登记簿?,对登记、变更、注销信息进行记载并保存, 以各查阅, 并对外提供查询 。农交中心与区衣经局应相互建立高效、 便捷的信息共享机制 。. 第=十条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合同生效后,借款人应将?农村产权抵押登记证明书?原件及时移交贷款人,贷款人应按照借款合同及抵押合同的约定及时向借款人发放抵押贷款 。
第=十一条 贷款存续期间, 贷款人应与借款入通过合同明确约定,未经贷款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将抵押物再次抵押或流转他人,市农交中心和区农经局不得受(办)理该宗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的抵押登记和流转交易手续 。
第二十二条变更抵押合同或登记信息的, 由当事人签定变更协议,并在5个工作日内持变更协议及相关证明材料到市東交中心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三条 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时抵押貸款合同终止 f 抵押贷款合同期满或者抵押人及抵押权人协商提前解除抵押贷款合同的.,当事人应在5个工作日内,持相关文件到市東交中心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贷款人可参照本办法制订來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操作规程, 加强贷款业务的_监督管理 。
第=十五条 贷款人应针对借款人需求积板创新信貸产品和服务方式,简化贷款手续,加强贷款风险控制,提高贷款服务质量和效率 。 建立束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融资统计监测制度,月后1o个工作日内将贷款相关信息报送人行鄂州市中心支行, 作.为后期风险补偿审核依据。
第二十六条 人行鄂州市中心支行及时掌握和分析贷款投放及运用情况,对贷款业务推进较快,支持“三表”发展取得良好成效的, 将分别纳入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和金融机构综合评价考核之中。 对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可相应加大支來再貸款、 再更占现和宏观审慎评估等政策支持力度。
第=十七条 市农经局要指导区级來经部门积极做好确权、頒证及土地流转的各项基础工作, 配合做好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流转合同
交易鉴证的前期审核, 完善基层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基准价格发布和抵押物处置等配套工作 。
第=十八条 市来交中心应将申请办理交易鉴证、 抵押登记的具体流程在门户网站公布, 并提供中请表格下裁 。尽快建立基于互联网平台的抵押登记和查询系统,及时记录和保存抵押登记。
第二十九条鼓励担保公司 保险公司参与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貸款业务,扩大束业保险品种和覆盖范围a通过探索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保证保险业务等多种方式, 为借款人提供增信支持 担保公司为办理以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融资提供担保的,在抵押登记、变更及注销、抵押物处置以及风险补偿等方面, 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对于以承包土地的经营权为他人贷款提供担保的, 以及设有承包到户的東村集体土地(指耕地)的经营权用于抵押的,可相应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鄂州市中心支行、 鄂州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为确保本办法稳妥推进,先期在梁子湖区开展试点,后期根据政策和试点情况,逐步向全市推广。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原?'那州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融资管理办法(试行)?(鄂州金办发〔2012〕8号)同时度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