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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市农村承包士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字号: 】   【复制链接】   【转发】   【纠错】   【打印】   【关闭】    2016年09月21日   
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推进鄂州市表村综合产权制度改革, 促进衣村金融体制机制创新,拓宽农业生产经营主体融资渠道,规范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根据国人民银行等五部委联合印发 ?來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 (银发2016〕79号)市委、政府印发?梁子湖区東村承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全国试点作方案?(鄂州办发〔2o16〕3o 号)等要,结合市实,特制定本办法。

第=条 本办法所农村承包土经营权是农户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和來业产经营主体通过转让、承包、转包、租賃或其他关法法.规的流转方式, 依法取的生产经营权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借款人是指在本市特区范围内合贷款人要求的承包方衣户或农经营主体(以下简“借款人'' ); 款人指经营贷.款业务的银行业机构; 担保人指向衣村承包地经营权抵押融资提供担保.的担保机构,借款人、款人保人合称当事人。

条 本办法称农村承包地的经权抵押贷款, 是指以承包土地的经营权作抵押、由银行业金融机构向符合条件的承包方來户或來业经营主体发放的、 在约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贷款。

第五条以流转得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作押, 借款人须向区级來村经济经营管理局(以简称:“区來经局”)提供相关资料, 由区泉经局审核经营权流转真实性和法性, 并出具审核见。

第六条鄂州來村综合权交易心(以下简称“市农交心'' ) 结合区农经局审核见 通过交易鉴证方式对流转取得的农承包土地经营权进权属确, 印发 ?村产权转交易鉴证书?, 负责办理农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登、 变更和注销手续 。

条因借人不履行到期債务,贷双方按定的情形需要依法行使抵押权的,贷款人可貸款重组、按序清偿转让、 交易平台再流转等多种式处置抵押物, 抵押物处置收益由贷款人优先偿, 超过权数额部分归借款人所有, 足部分由借款人继续清

为鼓励金融构开展村承包土的经营抵押贷款业务,政府设立1oo0万元凤补偿基,风险补偿的具法依照?鄂州市农村承包土地的营权抵融资风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试行)执

第二章 贷款对象及准入条件

第九条 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來户以其获得的土地经营权作抵押申请贷款的, 应符合以下条件:

( - )具有完全民事为能力, 无不良信用记录;

(=)用于抵的承包土地没有权属争议;

(三)依法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政府关主管部门颁发的土承包经营权证;

()承包方明确告发包方承包土地的押事宜

第十条通过合法流转方式获得承土地的经权的农主体请贷款, 应符合下条件:

(-)具备衣业生产经营管理能,无不良信用记录;

(=)于抵押的流转土地没有权属争议;

()已经与承包方或者经承包方书面委者毛的组织或个人法有效的经菅权流转合同, 持有市农交中心出具的?农村产权流转易鉴证书?, 并已按合同约定方式支付土地租金;

(四)承包方同意承包土地经营权可于抵押合法再流转;

()承包方已明告知发包方承包土的抵押事宜

第三章 贷款金额、用途、期限及利率

第十一条 借贷双方可采取委者毛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 贷款人自评或借贷双方协商等方式,公平、公、客观、合理确定农村土.地经营权价值。评估价值可参照地方主管部门具的土流转基准导价格, 并结合地上附者物及其他形式综合抵押的市场公允价综合确定 。

=条贷人应.按照款人资需求、偿能力、生经营情、 资信状况和发展前等因素综合判断, 理设定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金 。 鼓励贷款人在土地经营权值评估时把有财政更占、束业保和.其形式担保等增信手段和拥“三一标”(公害农产、绿色食品、有机束产品,品地理标志)等情综合考虑, 对借款人适当提高贷款抵押率

第十三条貸人应综合款人所经农产品的生周期、自然天气、地理地势合理确定款期限。鼓励贷款人在來村承包土地.的经权剩余使用期内发放中长贷款,增加农业生产中长期信贷投入。

第十条 贷利率由款人参考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 根据借款人实际情况和风险盖状况合理确定。 贷-款人对有担保公、 保险供担或保险的借款人, 在利上应适给子优。.在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之外不得另外增加其费用

第四章 贷款程序

第十五条 借款人向贷款人提出以來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向贷款人借款时, 需向贷款人提交以下资料:

(-)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申请书(贷款申请书格式文本由贷款人负责提供);

(=)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经营权的须提供?來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原件及复印件;流转取得经营权的须提供?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鉴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借款入同意抵押和再流转书证明,根据土地权属的不同情形, 相应提供该宗土地承包方、 发包方或共有人书面同意证明 。. (四)贷款人要求的其材料

第十六条贷人应认真审核款人提交的.材。重点审核借.款人提供的 ┐髯灰准榛是否真实有效、是否有权使用该宗衣村承包土地经营权进行抵押、是否该宗束村承包土的经营权重复设定抵

第十七条 当人签订抵押贷款合同时, 应明确约定该宗土地上的农产品土地上的建筑其他业设施农村土地的经营权同时抵

第五章 抵押登记、变更及注销

第十八条当入持抵押貸款合同到市农交心办理农村承包土的经管权抵押登记手续时, 需提交以下中请材料:

(-)來村产权抵押登记请书(抵登记申请格式文本由市农交中心负责提供);

()委托单方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的,须提供?办理抵登记授权委书?(授委者毛书格式文本由來交心负責提);

(三)双方当事人身份证明。中法人申请的需提交营、组织构代码、法定代表人身份明;自然人申请的提交本人身份证明;

() 家庭承方式取经营权的提供 ?來村地承权证?原件及复印件;流转得经营权的须提?東村产权流转交易鉴书? 原及复印件;

(五)抵押借合同;

()市來交中心要求其他资料。

第十九条 市交中心在收到当事抵押登记申请相关资料齐各后,

在1个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抵押登记中的决定对符抵押登条件的, 农交中心办理抵登记手续, 出具

?村产权抵押登记证明书?; 符合抵押登记条件, 应通知当事人并退回申请材料 市來交心要建立?农村承包

经营权抵押登记簿?,对登记、变更、注销信息进行记载并保存, 以各查阅, 并对外提供查询 。农交中心与区衣经局应相互建立高效、 便捷的信息共享机制 。. 第=十条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合同生效后,借款人应将?农村产权抵押登记证明书?原件及时移交贷款人,贷款人应按照借款合同及抵押合同约定及时向借款人发放抵贷款 。

第=十一条 款存续期, 人应与借款通过同明确约定,未经贷意,抵押人不得将押物再次押或转他人,市农交中心区农经局不得受(办)理该宗农村承包地的经营权的抵押登记和流转交易手续 。

第二十二条变更抵押合同或登记信息的, 由当事人签定变更,并在5日内持变更协议及相关证明材到市東交中心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三条 借款人部贷本息抵押貸款同终止 f 贷款同期满或者抵押人及抵押权人协商提前解除抵押贷款合同的.,事人应在5个工作日内,相关文件到市東交中心办理销登记手续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贷款人可参照本办法制订來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操作规程, 加强贷款务的_监督管理 。

第=十五条 贷款人应针对借款人需求积板创新信貸产品和服务方式,简化款手续,加强贷款风险控制,高贷款服务质量和效率 。 建立束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融资统计监制度,月后1o个工作日内将贷款关信息报送人行州市心支行, 作.为后期风险偿审核依据

第二六条 人行鄂州市中心支及时掌握分析贷款投放及运用况,对贷款业务推进较快,支持“三表”发展取得良好成效的, 将分别入信贷政导向效果评估和金融机构综合评价考核之中。 对地方法人金融构可相加大支來貸款、 现和宏观审慎评估政策支力度。

第=七条 市农经局要指导区级经部门积极做好确权、頒证及土地流转的项基础工作, 配合做好农村承包土地的经权流转合

交易鉴证的前期审核, 善基层承包土的经营权基准价格发布和抵押处置等配套工作

第=十八条 市来中心应将申请办理交易鉴证、 抵押登的具流程在户网站公布, 提供中请表格下 尽快建立基于互联网平台的抵押登记和查询系统,及时记录和保存押登记。

第二十九条鼓励担保公司 保险公司参与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貸款业务,扩大束保险品种和覆盖范围a通过探索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保证保险业务等多种方式, 为借款人提供增信支持 担保公司为办理以农村承包地的经营权抵押融资提供担保的,在抵登记、变更及注销、抵押物处置以及风险补偿等方, 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对于以承包土地的经营权为他人贷款提供担保的, 以及设有承包到户的東村集体土地(指耕地)的经营权用抵押的,可相应参本办法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鄂州市中心支行、 鄂州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为确保本办法稳妥推进,先期在梁子湖区开展试点,后期根据政策和试点情况,逐步全市推广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发之日起实施, 原?'那州市农村地承包经营权抵融资管理办法(试行)?(鄂州金发〔2012〕8号)同时度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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