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农业部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把握中央关于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政策内容,我部决定举办第四期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培训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加人员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联系单位辅导员;新确定的试点县(市、区)农业部门负责同志及所在地级市(自治州、地区、盟)农业部门负责同志。具体培训人员名额分配表见附件1。
前期已经参加过培训的省级试点工作联系单位辅导员可根据工作情况,不参加本次培训。
二、培训内容
1.农业部负责同志作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主题报告,传达习近平总书记有关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重要讲话精神,系统解读《意见》的意义和重点内容。
2.中央农办负责同志作农村改革主题报告。
3.经管司负责同志作专题报告;地方同志介绍经验。
三、培训时间及地点
培训时间:2017年7月9日报到,7月10日-12日培训,7月13日返程。
培训地点:北京会议中心(北京市朝阳区来广营西路88号)。
四、有关要求
1.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知各试点县及试点县所在的地级市,并于6月29日前将本省参加培训人员报名情况汇总后传真至农业部经管司,并发送至jgszcc@agri.gov.cn(计划单列市单独上报)。
2.报到前如有人员变化,请通知农业部经管司。
3.培训班不安排接送站,请参加培训人员自行前往。
五、联系人及电话
农业部经管司资产处
赵博雄 010-59193109 18901266239
谢 希 010-59192309 15910815095
传 真 010-59191593
附件: 1.培训人员名额分配表
2.培训人员报名表
3.乘车路线提示
农业部办公厅 2017年6月19日
附件1
培训人员名额分配表
单 位 |
人 数 |
备 注 |
北京市 |
3 |
市农委1人,市经管中心1人,海淀区1人 |
天津市 |
3 |
市农委2人,滨海新区1人 |
河北省 |
9 |
省农业厅1人,行唐县、邢台市桥西区、馆陶县、平泉县及所在地级市各1人 |
山西省 |
6 |
省农业厅1人,太原市、太原市杏花岭区、太原市晋源区各1人,襄垣县及所在地级市各1人 |
内蒙古
自治区 |
5 |
区农牧厅1人,五原县、苏尼特左旗及所在地级市各1人 |
辽宁省 |
7 |
省农委1人,北镇市、彰武县、调兵山市及所在地级市各1人 |
吉林省 |
7 |
省农委1人,长春市朝阳区、吉林市昌邑区、伊通满族自治县及所在地级市各1人 |
黑龙江省 |
9 |
省农委1人,青冈县、哈尔滨市阿城区、北安市、富锦市及所在地级市各1人 |
江苏省 |
13 |
省农委1人,南京市浦口区、江阴市、沛县、东海县、海门市、盐城市亭湖区及所在地级市各1人 |
浙江省 |
13 |
省农业厅1人,杭州市江干区、乐清市、海宁市、绍兴市柯桥区、衢州市柯城区、丽水市莲都区及所在地级市各1人 |
安徽省 |
9 |
省农委1人,旌德县、金寨县、繁昌县、来安县及所在地级市各1人 |
福建省 |
9 |
省农业厅1人,晋江市、漳平市、沙县、莆田市荔城区及所在地级市各1人 |
江西省 |
7 |
省农业厅1人,铜鼓县、石城县、婺源县及所在地级市各1人 |
山东省 |
13 |
省农业厅1人,淄博市淄川区、邹城市、肥城市、莒县、沂水县、平原县及所在地级市各1人 |
河南省 |
13 |
省农业厅1人,获嘉县、濮阳市华龙区、新县、邓州市、汝州市、范县及所在地级市各1人 |
湖北省 |
11 |
省农业厅1人,武汉市蔡甸区、大冶市、枝江市、南漳县、武穴市及所在地级市各1人 |
湖南省 |
9 |
省农委1人,长沙市雨花区、常宁市、汉寿县、龙山县及所在地级市各1人 |
广东省 |
13 |
省农业厅1人,广州市白云区、汕头市澄海区、佛山市三水区、江门市新会区、博罗县、英德市及所在地级市各1人 |
广西壮族
自治区 |
5 |
区农业厅1人,合山市、河池市金城江区及所在地级市各1人 |
海南省 |
5 |
省农业厅1人,海口市琼山区、东方市及所在地级市各1人 |
重庆市 |
3 |
市农委、巴南区、永川区各1人 |
四川省 |
11 |
省农业厅1人,广元市利州区、广汉市、宜宾县、通江县、射洪县及所在地级市各1人 |
贵州省 |
7 |
省农委1人,安顺市平坝区、遵义市播州区、水城县及所在地级市各1人 |
云南省 |
7 |
省农业厅1人,曲靖市麒麟区、昌宁县、宜良县及所在地级市各1人 |
西藏
自治区 |
3 |
区农牧厅1人,曲水县及所在地级市各1人 |
陕西省 |
5 |
省农业厅1人,渭南市华州区、榆林市榆阳区及所在地级市各1人 |
甘肃省 |
3 |
省农牧厅1人,高台县、泾川县及所在地级市各1人 |
青海省 |
3 |
省农牧厅1人,泽库县及所在地级市1人 |
宁夏回族
自治区 |
5 |
区农牧厅1人,吴忠市利通区、中卫市沙坡头区及所在地级市各1人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
5 |
区农业厅1人,昌吉市、沙湾县及所在地级市各1人 |
大连市 |
2 |
市农委1人,甘井子区1人 |
青岛市 |
2 |
市农委1人,平度市1人 |
宁波市 |
2 |
市农业局1人,江北区1人 |
厦门市 |
2 |
市农业局1人,同安区1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