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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节约农村土地,贵州:“一户多宅”一律不得获准新宅基用地
【字号: 】   【复制链接】   【转发】   【纠错】   【打印】   【关闭】    2017年11月30日   
为节约农村土地,贵州明确对不符合“一户一宅”规定或宅基地用地面积超规定,甚至将原有宅基地或宅基地上房屋出卖、出租、赠与他人的,农民再申请宅基地建房时,政府一律不批准。

根据日前印发的《贵州省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实施意见》,贵州对不同地理区域的农民建房做了面积规定,例如对生活在城市郊区和坝子(较为平坦地区)地区的农民,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30平方米;对生活在丘陵地区和牧区的农民,农户每户宅基地面积分别不得超过170平方米和200平方米。

同时,对不符合乡村土地利用规划或农民申请新址修建房屋但未签订退出原有宅基地协议的,政府也一律不批准农民的新宅基地申请。

为切实加强农村宅基地日常监管,贵州将建立国土和规划建设等有关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委会共同管理宅基地责任机制,对农村宅基地管理中出现的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行为,将严肃依法追责,如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相关部门也将承担赔偿责任。

(原标题为《贵州:“一户多宅”一律不得获准新宅基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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